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1甲方(出租方)
住所: 邮编: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此处隐藏9142个字……
2、 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向乙方支付全额(人民币)的百分之一佣金。
3、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4、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或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上述售价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此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间自付出售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含个人)出售此房屋。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上述房屋实际成交价(人民币)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需要补充协议、确认书、委托书等附件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详细填写,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我们的服务有不满之处时,请您在第一时间拨打监督投诉电话,我们将及时为您协调解决。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代理人: 经纪人:
证件号码: 经办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