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 篇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
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很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须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认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此处隐藏3414个字……>
乙方(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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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篇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违约金的情形较多,如购房人迟延付款、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等,本文就审判实践中由此所引发的违约金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规定已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
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般而言,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未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但仍远高于实际损失,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三、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
由于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干预合同的明确约定。
四、法院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目前法院一般在调整违约金过高时,为保证实质公平往往不会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